实施7周年!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1-09 浏览次数:

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是《管理法》实施7周年,让我们重温《管理法》,学习更多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二、开展项目活动范围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采取什么方式?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五、开展项目活动登记和备案流程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3.《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4.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授权书;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6.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

7.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

8.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

9.首席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10.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11.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2.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3.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4.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

行账户;

5.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六、开展项目活动规范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